释义 |
公司合并的,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继。如果是新设合并,则原公司灭失,新公司设立,新公司承继债务;如果是吸收合并,则被吸收的公司灭失,其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吸收的公司承继。不仅是债务,债权也是由合并后的公司继受取得,这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