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陪审员不能要求法官提供更多的证据,但可以向法官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审理活动中听取双方辩论和询问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执行法庭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法官有权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调取、鉴定等活动,如果陪审员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调取其他证据,应当向法官提出申请。但陪审员不能要求法官提供更多的证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审理活动中听取双方辩论和询问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执行法庭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法庭对案件证据的调查、调取、鉴定和询问,由审判长或者合议庭主任进行,但是有关鉴定或者专家意见需要说明的,应当由审判长或者合议庭主任向有关人员说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庭不能调查清楚的,可以将有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送交有关机关调查,经审判长或者合议庭主任批准,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检察机关等作出有关调查或者鉴定意见并送交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