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告知对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包括风险情况、保险标的价值等。同时,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人未履行保密义务,导致投保人损失,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真实告知有关情况。保险人未尽此项义务,致使投保人损失的,保险人不得抗辩。 2.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对于保险标的价值超过规定的评估标准的,应当重新评估。 3. 《保险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人不得泄露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如果交通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保密义务,导致投保人损失,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