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
| 释义 |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 可见,从理论上看,二者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如行为人在纯系国产电视机上贴上国外名牌商标骗取他人钱财,对此行为,应定诈骗罪。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一、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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