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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