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指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