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无加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