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部门发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年第7号令发布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年第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998]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年4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年348号)、《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2]2号)、《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年42号)、《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同时废止。 关于机电产品、旧机电产品的界定 《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关于进口机电产品的准入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进口机电产品的贸易管理性质分为三种: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 《管理办法》将我国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性质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机电产品将被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凡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均不准进口。 第二种是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将被列入《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凡列入《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均属限制进口货物范围。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同时,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将被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第三种是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是指除了上述第一、二种以外的可以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 关于加工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等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问题 关于加工贸易。《管理办法》规定: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适用本办法。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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