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领结婚证的家长如何为子女办理户口? |
释义 | 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登记的要求及程序,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对违规生育的处罚标准。结婚证对孩子的户口问题并无实际意义,但遵守相关规定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需要注意准备相关资料并了解具体问题解决的程序。 法律分析 第一、新生儿在出生60天内(各地政策不同,有些地方不一定是60天),拿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父母双方身份证(妈妈不去要提供妈妈授权爸爸签字的委托书)以及出生脚印纸,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在都是机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关的证件号是否都正确省的到了户政中心因为号码不对,产生其他的麻烦。 第二、宝宝的户口可以随爸爸一方或者妈妈一方,去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一定要带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还有宝宝的出生证明。 第三、带齐这些东西就可以去户政部门给宝宝上户口了,现在新生儿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号了,还有就是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一起办了。 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结婚证对于孩子的户口问题并没有实际的意义,但是对于问题的解决,自己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来进行,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具体的问题解决,有关的资料准备是有关程序的必须,但是对于问题自己一定要多加注意与了解。 结语 为了给宝宝办理户口,父母需要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父母双方身份证、出生脚印纸等。在办理过程中,务必核对证件信息的准确性,以免因号码错误而产生麻烦。户口可以随父母一方或妈妈一方办理,前往户政部门时需携带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以及宝宝的出生证明。新生儿现在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号,同时还可以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根据法律依据,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男女双方,根据收入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结婚证在孩子的户口问题上没有实际意义,但在解决问题时,可以参考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利益。办理户口时,确保准备齐全的相关资料是必要的,同时要对问题有充分的了解和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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