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办理社保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1)一般情况下职工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2)新参保指职工随本单位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续保指职工随本单位参保前已在本市参加过社会保险,办理续保前,应先确定职工当前社会保险关系处于停保状态,如未处于停保状态的应告知职工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4)用人单位据实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其缴费基数,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月岗平工资的60%-300%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的60%-300%核定,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纳7元。 一、山东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怎样的? 1、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3、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 二、社会保险缴纳计算公式是什么 社会保险缴纳计算公式为“缴费基数乘缴费比例”。 1、社保基数可以由单位自行申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职工社会保险比例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 单位1%,(城镇)个人0.2%;(农村)个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 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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