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