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属于婚前财产。房屋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均等分割,按市场价计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则不算。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且付清全部房款,也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应当归属为婚后财产,关键在于出资情况,即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以及该房屋的权利是否是在婚前取得的。     3、由一方婚前承租,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包括贷款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属于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按照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该房屋的一方需要支付对方半价。     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该房屋也应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出资情况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共同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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