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二期士官不满十二年,故国家不会安排工作。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