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1、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3、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其他情形。     5、劳动者预告解除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     6、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