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任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第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所长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第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