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死刑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若不上诉,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