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担保无效时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