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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要点
释义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设有地役权;设有地役权的,应经地役权人同意;
    (4)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一、如何向他人行使地役权
    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二、棚户区房屋买卖如何保证合法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棚户区房屋进行买卖时,要保证买卖合法,就需要注意审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出售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
    2、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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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4 15: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