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区分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争议举证的原则是“哪一方主张积极事实,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发放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口头辞退员工后可以不承认吗? 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拒绝承认用人单位辞退的,在劳动案件审理中需要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者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解除的,对于解除的原因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据,工资和社保停缴可以作为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终止的证据。 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权纠纷中债权人如何举证如下: 1、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2、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3、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做工伤认定的,可以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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