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担保人被起诉,可以通过证明下列主张来自保:     1、主债权已经消灭;     2、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3、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5、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