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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的观点具体内容有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尽管这几个被告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方,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范围,但是每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你可以选择任一某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来提起诉讼,各法院都是享有案件管辖权的。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
    3、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分类?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有几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一般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管辖;
    3、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发生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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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2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