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的时间 |
释义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是调整各国关税与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协定。由于关税与总协定特殊的签定背景,以及它多年运行的特点,使它成为带有制度性和组织性的多边贸易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本原则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原则规定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无条件和非歧视是该原则的基本精神; 2、非歧视待遇原则。为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规定: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实施来实现的; 3、国民待遇原则。原则规定:一缔约方从另一缔约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令规章方面享受其国内同类产品同等的待遇。该原则可视为最惠国待遇的补充,是非歧视原则在对进口产品的国内措施方面的体现,以防止由于国内行政及立法措施而造成的保护主义; 4、互惠原则。是总协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以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为目标的关税谈判的一条重要原则。它使缔约双方的贸易建立在一方予以对方对等的补偿,以换取其所实施的某项优惠待遇的互惠的基础上。该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结合实施,以避免缔约方由双边互惠而导致的差别待遇。总协定通过缔约方以行等减让及相互之间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其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5、透明度原则。为总协定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要求缔约方为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其有关进出口货物规定,应迅速公布一切涉外及外贸的法令、条例和行政决定,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以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 6、关税减让原则。该原则作为非歧视、最惠国待遇、互惠及透明度诸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关税减让以互惠为原则,通过多边关税减让谈判来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性协定,但是它一直作为协调多边贸易与关税关系的、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它类似一个组织,安排缔约国之间的旨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因而在1947年以后的47年的时间里,它对形成一个比较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作出了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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