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及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住宅占用的土地和住宅庭院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能利用原有老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应当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住宅的,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具有下列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搬迁的; (三)因农田水利、道路等农业项目的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四)因婚嫁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五)经批准回原籍落户,需要兴建住宅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新的宅基地: (一)不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要求的; (二)住宅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后,申请兴建住宅的; (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要求搬迁的; (四)申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尚未处理,或已经处理,但未履行处理决定的; (六)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要求占用耕地的。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本人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土地管理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改建、翻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经批准使用后,由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定点放线。房屋建成后,应当经土地管理机构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一)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