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提取流程 微信搜索关注太原现代语文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在微信窗口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即可随手查询公积金。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提取额度 一、住房类提取额度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交易价格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四)购买本单位集资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六)购买拍卖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七)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九)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二、太原住房公积金非住房类提取额度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到底是部分还是全额的,需要证实)。 二、离休、退休 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调离本行政区域 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 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九、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 十、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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