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认坏账损失有三个条件:1、债务人死亡无法清偿账款;2、债务人破产无法清偿账款;3、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无法收回账款。以上条件都是充分条件,第三个需要会计人员判断。确认坏账损失有三个条件: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或极难收回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每一个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需要会计人员作出专业判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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