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意终止谈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恶意必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