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债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 还优先于 |
释义 | 【破产债权】劳动债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 还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劳动债权属生存性债权处于优先的地位,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共识,但劳动债权应否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行使呢 从价值层面上讲,生存价值是人类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即是说,人类的生存,具有不论何时何地均应受到最优先保护的普遍价值,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人类生存利益是一刻也不能缺失的,生存利益经不起任何风险,劳动债权因其关系到债权人的最起码生存需要,同样经不起任何风险。以劳动报酬为例,在劳动力与土地相分离而相成为商品后,劳动者唯一能出卖的就是劳动力,在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地方,劳动报酬不可避免地成为劳动者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生活来源,因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活的保障,由于当劳动者老、弱、病、残等自然的和经济不景气及竞争导致的失业等社会的原因,劳动力卖不出去,相应的工资收入就会中断,劳动者就丧失生活的经济来源。只要劳动还是大多数人谋生的手段,劳动报酬的实现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又如社会保险费的实现,能够使劳动者在年老、失业、退休、病残等生活困难或不幸时能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这种社会保险费的意义如此重大,以至于马克思曾预言,这种社会保障性的后备基金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这种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是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这就表明,这种生存利益和劳动债权的实现,对人类来说,具有根本性。比较而言,有担保的债权涉及的是权利人的普通利益,这种利益并不关系到权利人的生存安危因而具有非根本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担保的债权具有对风险的可容忍性。 人类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任何人均享有生存发展的权利,同时也应负容忍他人之生存与发展的义务。当国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以说,生存性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行使也是有担保债权人应尽的社会义务。以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行使为例: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依托,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使得农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相分离,随着工业进程的加深而出现的诸如伤残、职业病、失业等不幸事件的发生,越来越作为一种社会风险而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即是说这些对社会成员的生活秩序和生存权利构成威胁的事件被认为很大部分是由社会因素造成的。 如由于化学和其他工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危害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职业病;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工业自动化的发展,出现机器排挤工人的现象而导致严重的结构性失业;由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而产生破产和倒闭等经营失败现象;甚至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改革而导致的利益转移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害等⑦。由于这些事件多半是由于社会因素造成的,因而对社会风险的处置,单靠一个人来承担其后果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既然这些社会风险的受害者,实际上是工业化进程和市场竞争甚至改革的牺牲品,他们的损失就应该从其他人那里得到补偿,即是说,对社会风险的承担不应是个人的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这就要求社会成员共同帮助、共同分担社会风险,当社会保险费与有担保的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社会保险费的优先受偿就成为有担保的债权人的社会义务。 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行使有宪法上的依据。让劳动债权享有优先的效力,是生存权在宪法上确立的结果。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物质需要以及近代人权观念的发展使得生存权已成为人的一项基本的、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从而在宪法上得到确定,作为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的生存利益是人的最起码要求。赋予与生存利益利害攸关的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代表的是生存利益,有担保的债权代表的普通利益,让生存利益得以实现而限制个人的普通利益,并不违反现代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上确立了“生存权”这一宪法性规范作为最高规范,必须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得到全面的和一贯的尊重,确立劳动债权的优先权就是这一宪法性精神的具体化。 劳动债权易受有担保的债权的排斥也是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的重要原因。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近现代担保物权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担保物权作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被大量适用于经济交往活动中,这种有担保的债权大量存在而导致工资债权、劳动保险费用不能实现的风险也相应的增大。 一方面,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交易主体趋利避害的心理和交易安全感的增加使得交易一方在交易时要求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并且由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融资功能,交易的另一方为了壮大自己的经济规模也乐于通过设定担保物权来获得生产经营资金,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交易一方的债权可能多为有担保的债权,而交易的另一方的财产可能多为有担保物权负担的财产。 另一方面,劳动债权因性质特殊,不易设定担保,因而不能享有担保机会。这样如不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就极有可能出现有担保的债权对劳动债权的排挤。我国审判实践中零破产现象的大量存在说明了这一点,而零破产的一大原因就是企业破产时,享有担保的债权过多,数额巨大,根据现行的破产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又从破产财产中别除出去,致使劳动债权虽是第一顺序分配,但也难得到清偿,正是有担保的债权对劳动债权事实的排挤就要赋予劳动债权实现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