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不动产抵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即抵押权有效存续期间。 不动产抵押期限是多长时间由双方进行一个自主的约定,不动产抵押主担保期限应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开始计算。但抵押期限应为 抵押合同 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以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主债务届满之日。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动产抵押权期限届满之日为主债务消灭之日。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诉讼时效 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不动产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是否继续有效 不动产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期限到期后,只要主债权有效存续并有执行力,抵押权就持续存在,不因抵押期限届满消灭。 三、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赁。《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又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权在先,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赁合同。从上述规定来看,《担保法》并未禁止抵押物出租,根据法不禁止即为权利的民事不成文规则,抵押人能出租抵押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