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根据《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