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公众”是指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 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一般的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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