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信用卡5000元能否立案的问题:第一,欠信用卡5000元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的问题;第二,发卡银行没有经过两次催收,行为人也没有超过三个月不还;第三,“恶意透支”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5000元尚不能立案,但会影响行为人的信用评价。 一、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