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维护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 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