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民法典的承诺的撤回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什么是撤销权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