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