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约合同的基本特征 |
释义 | 预约合同的预备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 首先,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其次,预约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预备性。预约合同发生在本约合同的磋商阶段,是对未来本约合同作出的初步安排,因此预约合同具有预备性的特点。签订预约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签订本约合同。 第二,约束性。即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是预约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三,确定性。预约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是能够确定或者可能确定的,以免合同当事人陷入本约谈判的僵局,致使预约丧失存在之必要。 第四,期限性。预约标的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本条明确规定“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旨在凸显预约合同的期限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