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