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