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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居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释义
    分居证据及离婚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分居证据包括书面协议、录音、租赁合同、书面分居书、居住证明、书信、电子邮件和证人证言等。调解无效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分析
    分居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或者双方承认分居的录音;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书;
    3、居委会居住证明;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共同朋友、亲戚或邻居的证人证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提供的分居证据包括夫妻分居书面协议、承认分居的录音、房屋租赁合同、书面分居书、居委会居住证明、书信、电子邮件以及共同朋友、亲戚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二年,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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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19: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