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什么? |
释义 | 承揽合同解除条件包括: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赔偿损失;如需要协助,定作人有协助义务,不履行可催告并顺延期限,逾期不履行则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应完成主要工作,如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向定作人负责;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定作人应按期支付报酬,未支付可享留置权或拒绝交付。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解除条件包括: 1、定作人可以随时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合同,但若造成承揽人损失,则应赔偿损失。 2、若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则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若定作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承揽工作无法完成,则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若定作人逾期未履行,则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若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则应就该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则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若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则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若工作成果部分交付,则定作人应相应支付。 若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则承揽人有权享有留置权或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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