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迁出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 |
释义 | 户口迁出农村土地征收无补偿,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成员资格者可获得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全家迁入城市需收回土地使用权,迁入小城镇可保留承包经营权;妇女结婚未取得承包地不得收回;办理土地确权需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集体办理。 法律分析 户口迁出土地征收没有补偿。具体如下: 1、户口迁出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如果在方案确定时,户口已经迁出的,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户口迁出农村土地确权处理如下: 1、全家的户口都迁入设区的市的,原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收回,不能办理确权手续; 2、全家的户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不管是上述哪一种,当事人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的,都应由本人户籍所在的户口本的户主带上其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办理确权手续,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签字确认即可。 拓展延伸 户口迁出后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及争议解析 户口迁出后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因迁出户口而丧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迁出户口可以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然而,这一机制也存在一些争议。其中,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计算方法等方面。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当前的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金额偏低,无法真正保障迁出户口的权益。另一方面,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该采取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补偿计算。因此,对于户口迁出后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及争议的解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导向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期达到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机制。 结语 户口迁出土地征收没有补偿,这一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获得补偿款。对于已迁出户口的人来说,无法享受到这一权益。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对于户口迁出农村土地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然而,当前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仍存在争议,包括补偿标准、方式和计算方法等。因此,需要综合各方意见,确立更公正合理的补偿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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