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在看守所被打,可以要求看守所严查并且抓住打人者加重刑罚。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也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并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在嫌犯已经被控制的情况下,警察仍继续使用暴力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到该警察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督察那里投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