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无法探望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孩子,这是法定的权利,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