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子女的户口必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办理,即收养人已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然后凭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过户手续。也就是说,要领养孩子,需要到民政部门领取领养证,然后公安部门根据领养证为领养孩子办理户籍。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建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对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认证或者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