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发起人若设立注册公司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的连带责任等。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务需要由哪方来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用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中支付; 如果公司成立,债务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二、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以下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