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不许离婚的情形和法院准许离婚的标准。其中,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起诉书中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关系破裂、关系虽然破裂但原告并没有坚决要求、士兵配偶要求离婚且士兵不同意、在女怀孕或哺乳期提出离婚、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提出除认为有必要接受请求的情况。法院准许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民法典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法律分析 一、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1、关系未破裂不判离婚;起诉书中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关系破裂不判离婚; 2、关系虽然破裂,但原告并没有坚决要求不判离婚; 3、士兵配偶要求离婚,士兵不同意不判离婚; 4、在女怀孕或哺乳期提出离婚不判离婚;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提出,除认为有必要接受请求。 5、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 现行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准许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民法典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拓展延伸 不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 1.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共同生活负有一定的照顾和保护责任,因此不建议父母在这个阶段离婚。 2.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个阶段是女性身体恢复的关键期,为了保障女性身体恢复和胎儿的健康,男方不得离婚。 3.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男方不得干涉,但应当积极应对。 4.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继续生活:如果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继续生活,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因此不建议离婚。 5.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建议离婚,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家庭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 6.未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仍然可以离婚,但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总之,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彼此的感情,努力解决问题,如果确实需要离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寻求外界帮助。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不许离婚的情形和法院准许离婚的标准。其中,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关系未破裂、关系虽然破裂但原告没有坚决要求、士兵配偶要求离婚且士兵不同意、女怀孕或哺乳期提出离婚且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提出、以及法律依据。而法院准许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必须经过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民法典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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