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定作人违约有哪些 |
| 释义 | 1、解除合同的责任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2、逾期付款的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揽关系有什么特点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自始至终的地位均平等,不存在有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也可以雇佣他人共同或与人合伙完成承揽工作。 3、是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按承揽工作的类型不同,可分为劳动力的劳动成果,脑力劳动的成果,复合型劳动成果。 4、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计算的,但是否能获利益是不确定的。 二、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第一,定作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第二,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由承揽人单独负赔偿责任。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失时,则由该承揽人单独负责,与定作人无关。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不依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别出心裁,致加害于第三人时,则损害的发生与定作人的过失没有因果关系,即有过失而不具原因力,定作人不负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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