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有害性规则”。明确限制律师进行庭外言论的标准为是否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严重损害的实质可能性。 二、律师庭外的“安全言论”。由于什么言论是会“对审判造成严重损害的实质可能”,要在法律条文中将其抽象化难度太大,于是我们可以从反面以究尽列举的方式介绍不会对审判造成实质损害的言论。 三、律师庭外的“回答言论”。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能会因对方律师的言论或者是媒体的不当报道而被许多不真实的不利的消息影响。 一、委托人与律师沟通注意事项是什么 1、要把自己的思路让委托人充分理解 2、要有替当事人“省钱”的意识。 3、对当事人要有耐心。 4、要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案件进程。 二、律师庭外言论限制 1.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严格禁止。 2.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有限制的约束。严格禁止的方式是要求律师对未决案件一律不允许 发表庭外言论。 三、律师不当发言的后果 1.如果散布的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如何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