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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证据要求概述
释义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证据要求: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的解释,敲诈勒索罪金额在不同范围内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证据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准则解析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③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量刑准则主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量刑可从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处罚措施中选取。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裁定,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总之,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准则是确保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
    结语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及证据要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不同金额,分别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各地法院、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而证据方面,刑事案件所使用的材料都可作为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量刑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准则是确保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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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 18: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