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是否一定要验收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民法典》是将验收作为定作人的一项义务来进行规定的。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工作成果,二是受领工作成果。 民法合同中的验收,是指接收货物(或工作成果)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所交付的货物(或工作成果)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检验,对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工作成果)予以接收的合同行为。从定作人的角度看,验收是定作人据以检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承揽合同预期的要求、保证其取得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从而实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从承揽人的角度看,定作人的验收是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以取得预期报酬、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前提,定作人的不验收行为,会妨碍承揽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又是定作人的一种义务。 一、运输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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