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应当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当事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交验机动车,并且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的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